深圳市长乐长兴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酒类)案
发布时间:2024-01-01 21:45:29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深市监南处罚〔2023〕稽110号),涉及深圳市长乐长兴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酒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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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南处罚〔2023〕稽110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长乐长兴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酒类)案
处罚类别1:罚款;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商标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1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bb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bb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长乐长兴旺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49283q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文莉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27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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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08 08:58:51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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